更新时间:2018-12-21 22:10作者:三水老师
江西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全省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建立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自2012年1月1日始年满60周岁且从医满20年的乡村医生。
二、实施时间和补贴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可享受每人每月65元的养老生活补贴。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养老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负担:41个西部政策延伸县,省、县(市)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省、县(市、区)按6:4负担。县(市、区)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按规定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对领取生活补贴的乡村医生实施年审制度(每年3月份前完成),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贴,不得代领、冒领、骗领。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乡村医生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2004年之后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须有2004年之前相关注册材料(村卫生室、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对申请人名单进行汇总并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张榜公告(4月15日前完成);
2、初步审查。乡镇卫生院对张榜公示后的名单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填制《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申请名册表》(表一)报县(市)卫生局(4月25日前完成);
3、县级联审。县(市、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对乡镇卫生院提交的名单进行联审,其中对2004年以后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乡村医生,应以其2004年之前存档资料或印证材料为审核认定依据(5月1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