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0:06作者:才子老师
厦门教育网: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教基〔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命题、考务、评卷和录取等工作。各区应相应成立中招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中招工作,具体工作由考区招办承担。各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二、报名
(一)报名对象
1.持有本市公办中学学籍(含借读生)、民办中学学籍(不含借读生)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
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和现役军人不得报考。
(二)报名时间
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至2月23日。
因特殊原因错过报名的,可于2016年4月28日至29日补报。
(三)报名地点
全市划分为三个招生报名片区,即思明/湖里片区、集美/海沧片区、同安/翔安片区。考生应在招生片区报名点报名:
1.学籍所在校。
2.借读校。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非本市户籍考生在借读校报名。
3.各区指定的社会报名点。社会考生(含往届生)、返厦参加中考的厦门户籍考生和补报名考生统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学籍所在校与户籍不属同一招生片区的本市户籍应届考生,若在学籍所在校片区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考生,应在学籍所在校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若在户籍所在地片区升学的,应回户籍所在区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报考我市普通高中普通生(含定向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市初中学校正式学籍且在学籍所在校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2)考生在厦就读初中期间,其父(母)在厦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满三年。
作为过渡,2016年2月4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确认为我市正式学籍的应届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应在学籍所在校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习经历,在报名时应提供父(母)近一年在厦务工、居住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