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0:05作者:李一老师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3.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公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的条件为:
(1)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截至2016年8月31日,下同)以上,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2) 学生父(母)亲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费。
(3)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5〕292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到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