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23:08作者:李天扬老师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