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区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政令18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9个月后)
2018-08-21 11:26
一、白山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标准:白山市13年平均月工资3350元。缴存基数:城市2013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缴存比例:0.9%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2.1元=3350*75%*0.9%90.5元=3350*300%*0.9%白山市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2.1元或90.5元/每月。缴费方式: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
2018-08-21 11:25
通化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通化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
2018-08-21 11:24
辽源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2018-08-21 11:23
四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领取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
2018-08-21 11:21
一、长春生育津贴政策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4、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5、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二、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政策1、流产400元;2、顺产2400元;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4、生育营养补贴300元;5、围产保健补贴
2018-08-21 11:19
葫芦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
2018-08-21 11:17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符合计划
报销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
2018-08-21 11: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
2018-08-21 11:14
白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流程,白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据悉,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若员工因工受伤,即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工伤等级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所差异。以下是白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流程,以及白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等相关问题解答。白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一)缴费单
2018-08-21 11: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2003〕15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伤保险
2018-08-21 11:12
白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明确的内容,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执行。第三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
2018-08-21 11:10
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化市工伤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
2018-08-21 11:09
辽源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辽源办理工伤保险流程。,工伤赔偿程序复杂而又漫长,是一般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发生工伤后最好委托律师做好维权工作。那么,辽源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包括哪些?辽源办理工伤保险流程有哪些?请看下文。辽源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018-08-21 11:07
四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四平办理工伤保险流程。,工伤认定是指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的行政确认。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四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以及四平办理工伤保险流程等相关信息。四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2018-08-21 11:0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2018-08-21 11: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018-08-21 11:04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职
2018-08-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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