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4:26作者:李天扬老师
3.7.4.2 提取期限及次数: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7.4.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3.7.4.4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有效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3.7.5在长沙市以外地区购房提取
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1 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1.1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8.1.2 提取期限及次数: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3.8.1.3 提取额度: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1.4 管理核心办结业务时留存的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月的未婚证明复印件,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