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5:12作者:李天扬老师
开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和《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生育保险特点,适当调整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1200元/例;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30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三)助产分娩(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36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剖宫产:4500元/例(含常见并发症及产后访视);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十五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20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3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700元/例;
(六)妊娠满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2000元/例;
(七)引产:3000元/例。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