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1:24作者:王华老师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