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1:20作者:李天扬老师
2、生育女职工在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贵重药品(超过《国家药品目录》的部分)或确需转诊转院或赴外地医院进行治疗或生育的,须由医院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负责人签字,并填报《生育女职工转诊、转院、生育、治疗与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申报审批表》(二),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审批的,费用自理。
3、对因生育或流(引)产引起的重大疾病建立报告制度。医院或单位应在重大疾病抢救时的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简要情况报告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用电话),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三天内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医院了解情况、查阅病历,并填写《生育保险五种疾病外调材料报告单》(五),医院应主动配合并免收疾病调查费。
4、实行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孕前和产前告知制度。委托街道或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在为女职工办理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发放《办理申领生育保险费手续的告知书》(街道或社区计生办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女职工在产前应填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可清晰的了解本人的必备条件,应享受的标准以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的,费用一律由职工本人自理。
5、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又难予整体补缴欠款的,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允许其个例先行补缴应申领相等生育保险待遇的金额加利息后,才可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也可采取抵扣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方法,由单位自行为女职工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产假工资。
6、原则上取消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单位实行定额标准结算,再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发放产假工资的办法,改按生育(疾病)医疗费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超限额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除外)结算方式,不再与单位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单位不再发放产假工资。特殊单位或有职工医院的单位,经批准可暂保留原结算方式,并逐步过渡到按新结算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