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3:39作者:王华老师
宿迁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注: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高不超过1520元/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宿迁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二寸照片。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