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1 11:0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4%;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1%;
(四)工伤人员较多、费用支出较大的企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基准费率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按不同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年支付总额超过该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年支付总额为该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20%一15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三)年支付总额为该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 5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四)年支付总额不足该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含欠费、断保)的,其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支付。
用于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工伤职工管理的费用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3%提取,当年结余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结余额的30%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