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07作者:李天扬老师
2.流产、引产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结婚证;(2)夫妻双方身份证;(3)生育服务证(由计生部门核发,人社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4)病历(医院加盖公章,人社部门存档);(5)出院发票或者门诊发票(国家正规部门核发,人社部门审核留存原件)。(6)配偶的未就业证明(存档材料)。
支付标准(无生育津贴):流产100元;引产300元
五、 医疗费用发票丢失后的受理流程
1、职工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简要介绍发票的丢失过程,署名并摁本人手印。
2、单位出具《承诺书》:(1)要注明未通过任何方式享受过国家保障制度中的任何生育待遇。(2)若经人社经办部门核实情况不属实,单位负责退回全部领取生育待遇款项。
3、登报(市级以上刊物)申报发票原件作废;或不登报,职工本人书面提出放弃生育医疗费支付的申请。
4、提供参保职工生育时医院的发票留存底联并加盖医院确认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