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05作者:李一老师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对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