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03:52作者:王华老师
可见,残保金的金额多少主要与单位缴纳基本保险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多少有关,单位效益越好、规模越大、人员越多、工资越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应越大,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就应越多,否则,缴纳的残保金就越多。
六、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具体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七、对应残保金的缴纳以外,单位录用残疾人还能享哪些优惠政策?
1、对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分散安排上海市户籍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分散安排上海市户籍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满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
具体的奖励对象、补贴条件、申请办法等操作细则,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shdpesc.org.cn)查询相关政策信息或与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1、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