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03:48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
通 知
财综﹝2016﹞25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县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我市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用人单位,全部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