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8:34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210元,上限为本市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1210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1.5%,个人0.5%。
(一)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个人不缴费。
(二)伤残津贴在今年1月份已经调整,此次不作调整。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市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12.1%的比例作调整。
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134号)要求,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3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调。
以上调整,除第六点外,均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若省有最新文件规定,按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