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08:32作者:王华老师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网站上了解到,近日市社保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缴纳2016社保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下称《通知》),本月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月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6575元,月缴费工资下限暂不调整,为2408元。
据了解,我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我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2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根据上述相关数据,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精神,我市2016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参保人员的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进行了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6575元,下限暂不调整,保持2408元。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6575元,下限为2701元。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调整为按4502元申报缴纳。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3506元,低于13506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对于市民关注的缴费比例方面,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为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为1%(其中单位0.8%、个人0.2%);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为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为8.3%(全部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生育保险为0.5%,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方面,调整变化较大,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在去年进行了阶段性调整的基础上,今年实行八类行业分类征收的改革,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三至八类行业为0.5%,由单位缴纳,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通知》指出,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符合梅市府〔2016〕8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新基数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新的基数规定参加其他险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时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工资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须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