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02作者:李一老师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
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借款人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用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或按借款人与银行的书面约定方式还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