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59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南京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内容,调整省级机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最高不超过18200元,下限仍为1630元。缴存比例仍执行以往年度政策规定。
(二)以上调整内容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逐月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
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基数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比例执行苏事管[2015]24号文规定。
离退休职工发放租金补贴的计算口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离退休后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和发放的补贴)。
四、调整操作步骤
(一)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各自归集银行网点或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拷贝职工缴存基数数据信息文件(格式为单位账号+g或b.xls作为文件名,用于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新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使用)。
其中单位用于填报审批的纸质材料:
1.省级机关房改办表格(电子文档在www.jsglj.gov.cn网站“住房制度改革”专项栏目下载,计算机填写后打印报审):
表1《2015年度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表2《2015年度省级机关逐月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
2.人社厅工资处发放的相关表格(机关和事业单位填报)。
(二)各单位按要求填好表格,机关和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资经办人员根据本单位工资审核部门的划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管干部表格报“省委组织部”),其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有不在编人员的单独制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表上注明“不在编人员”)。中央财政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企业等其它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省级机关房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