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3:18作者:李一老师
二、2011 年 7 月 1 日前 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次月起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执行。
三、2011 年 7 月 1 日前 已按我市规定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延长缴费满五年(从延长缴费开始之月计算)的次月,申请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四、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按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满 20 年,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