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3:02作者:李天扬老师
新政两大关注点(延伸阅读)
单位缴费转移为何只转12%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12%的总和转移。由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只转移12%是否会对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多地就业最后在哪“领钱”
在频繁流动就业的情况下,最终可以选择在哪里领取基本的养老保险,这是参保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