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2:53作者:李一老师
另外,这一规定,也造成了不公平现象,会导致同一地区内参保早、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退休人员与那些参保晚、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人员领取相同基本养老金的现象。
对此,条例修改草案把“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确定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这一调整基于以下理由:
考虑到目前的生活水平和国际每年提高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按这一标准计发的最低基本养老金能够保障困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作为计发基数,各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差距不大,根据2006年的数据,最高的宁波市为1134元,最低的丽水市为970元,按照60%计发,可以适当调整各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抑制其过快增长。
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 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
条例31条规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直至死亡。
条例修改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对享受养老金的范围进行调整: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仍为满10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则要求其缴费年限满15年,否则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如果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修改后的31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不延缴或者延缴后仍不符合修改后的第31条规定条件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