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42作者:王新老师
8.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①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②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机一并交给本人。
③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