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4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以县级为统筹核算平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列人当年预算。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免征税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