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11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享受待遇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