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03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