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50作者:三水老师
个体人员缴费标准
据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如若按以上方式缴纳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交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1月1日起,将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算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