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20作者:王华老师
待遇领取
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据介绍,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 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另外,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新闻1+1
五个惠民政策相继“出炉”
我市近期密集制定出台了五项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惠及人员涉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以及下岗失业困难群体人员、被征地农民等。“今年6月,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济宁市“4050”困难群体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济宁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市政府又印发了《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据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姜永伟介绍,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行再次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万元;实施“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就是解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等年龄较大困难群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覆盖;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规范,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