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10作者:才子老师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丧葬费补助金
至少可领800元
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6年元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延伸阅读
我省1700万余人参加城乡居保
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704.7万人,参保率99.56%,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406.7万人。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集体补助部分,有条件的村集体应给予参保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已领取待遇的养老关系不转移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开始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