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04作者:王华老师
3个月前,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近日,我在办理失业登记时,曾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失业保险金。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却以我已领取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请问: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不能获取失业保险待遇吗?
读者 刁晓丽
刁晓丽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获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其支付主体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依据是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得更加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针对你的情况,只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