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03作者:李一老师
三、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它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五、金融监管事务支出:
指金融保险业监管等事务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租补贴:指1999年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人均标准90元/月。
(三)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七、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