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9:10作者:王新老师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退休、退职且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其调整标准由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即1997年7月前的累计缴费年限)、1989年1月后平均缴费指数等参数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
调整标准=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1+1989年1月后平均缴费指数)/2+0.25]。
其中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且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属于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退休、退职人员的调整标准=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年限×(0.6+1989年1月后平均缴费指数)/2。
■ 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如何确定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参考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经测算,得出如下标准:
退休、退职时单位年标准表
2007年 4.5元
2008年 9元
2009年 13元
2010年 18元
2011年 22元
2012年 28元
2013年 34元
■ 符合享受专项调整待遇的人员,如何了解自己调整了多少
市民可以参考在办理退休时发放的《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上面有此次专项调整的相关参数,找出这些数据,根据上述的计算办法计算出每月的增加额。
■ 调整后增发的退休待遇什么时候发放
调整后增发的待遇自2016年1月起发放,将于6月发放到位。
■ 2016年1月1日起已办理退休的人员,重算退休待遇
按照规定,2016年1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应使用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保部门会尽快重算这部分人员的退休待遇,且增加的金额自领取退休待遇的当月起一次性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