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8:17作者:李一老师
记者: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负责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记者: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负责人: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这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
记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工作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尽快开展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摸底、测算及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