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8:13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按照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划定,过渡性调理金按照在岗职工均匀人为增添、退休职员缴费年限、均匀缴费人为指数等身分确定,用公式暗示为:
过渡性调理金=基准调理金+本人均匀缴费人为指数×缴费年限×调理系数。
2016年,全省基准调理金确定为400元,调理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当局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尺度享受”步伐意见的关照》(浙政办发〔2003〕59号)划定,按“低门槛准入、低尺度享受”步伐参保的退休(退职)职员,其本人均匀缴费人为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根基养老金题目
(一)2016年企业退休职员中,凡切合《浙江省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定前提的,可发给最低根基养老金。
(二)2016年最低根基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划定计发的根基养老金低于内地2016年度月均匀根基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报酬领取地社保包办机构凭证内地2016年度月均匀根基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内地2016年最低根基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根基养老金程度的,按2016年内地最低根基养老金程度予以补足。2016年代均匀根基养老金按内地2016年度根基养老金月均匀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津贴)除以2016年介入企业根基养老保险均匀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事变要求
各地要严酷凭证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划定及本关照精力,增强率领,严重规律,起劲稳妥做好2016年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计发事变,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职员的亲自好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