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7:09作者:李一老师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2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伤残津贴待遇或需补发伤残津贴待遇差额的,将统一在2013年5月核发。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