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6:44作者:王华老师
问: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依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适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范围的,还有哪些?
答:国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办法未实施之前,本条前款规定的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支付。
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北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市参加农村社会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