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3:5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交费时代身亡者,个人交纳所有本息,退给其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担保期为十年。不足十年身亡者,其担保期内的养老金可以担任。如无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打点机构按划定付出其丧葬费。
第十四条 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还欠贷。
第五章 保险金打点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县(市、区)为单元同一筹集、核算与付出。省、市(地)、县分级储存,包袱风险,确保保值增值,储存比例暂定为县(市、区)85%、市(地)10%、省5%。打点费按昔时收取保险金总额的3%由县(市、区)民政部分同一提取,实施分级行使,逐级上解,县(市、区)、市(地)、省、部四级留取比例别离为85%、7%、6%、2%。
第十六条 民政部分对所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及提取的打点费,有打点权、支配权。民政部分对昔时收取的保险金在提取打点费和按必然比例留备用金后,与财务部分签署行使条约,纳入财务预算外专户储存。财务部分按民政部划定的利率计息,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按划定提取的打点费及农夫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均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打点处事费的行使,接管财务部分监视,审计部分审计。
第六章 打点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变的主管部分,认真行政打点、和谐相关,拟定成长筹划。
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市、区)、州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打点机构,认真保险金及打点费的收付、打点、建档等营业,经费实施自收自支。为增强对农村社会保险事变的率领和保持率领主干的相对不变,下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打点机构带工头子的配备调解,要征求上一级营业主管部分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步伐详细实验事件,由各市(地)、县(市、区)拟定详细增补划定,并报省民政厅存案。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从宣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步伐有抵触的现行划定,以本步伐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步伐的表明权属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