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3:0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1、药物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提高基金支付限额到:第一年80000元;第二年75000元;第三年70000元;第四年及以后65000元/年。同时将“骁悉”按通用名“吗替麦考酚酯”纳入抗排异药物治疗限额内统一管理。
2、辅助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提高基金支付限额到:第一年10000元;第二年8000元;第三年6000元;第四年及以后4000元/年。
二、降低个人分担比例
(一)门特专项治疗
门特专项治疗(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个人分担比例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8%;退休(职)人员5%;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0。
(二)门特辅助治疗
门特辅助治疗(除专项治疗以外的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个人分担比例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10%;退休(职)人员7%;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0。
三、增加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需要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术后第一年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第一年的待遇标准支付。待遇结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评估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四、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的当年门特费用,基金比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