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2:03作者:王华老师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在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怎么办?
据办法规定,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5、如何衔接其他保障制度?
城乡居保也是一种生活保障制度,如何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衔接?
据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制定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及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文件执行。本办法执行时,市区(不含江都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扬州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2009]195号)及其贯彻细则与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及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