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5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领取报酬时代衰亡,发给600元的丧葬补贴金。其小我私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付出给其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报酬的参保人自衰亡次月起遏制发放养老金,未实时治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第三十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报酬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承领取养老保险报酬。出国(境)定居并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职员,已凭证有关划定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终止养老保险相关,遏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化时代达到划定领取养老金年数的,暂缓治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已经享受养老金报酬的停息其养老金报酬,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化期满后再予治理或规复发放。
第三十二条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包办打点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职员举办查对,在行政村(社区)范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环境和报酬领取资格举办公示,接管群众监视,并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等领取记录举办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相关转移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在缴费时代户籍迁徙、需跨地域转移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相关,一次性转移小我私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凭证迁入地划定继承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较。
已凭证划定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徙,其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报酬。
第三十四条 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优抚安放、城乡住民最低糊口保障、农村五保扶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打算生养嘉奖辅助制度的跟尾,凭证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打点
第三十五条 原介入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职员同一并入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职员。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较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前提的职员应继承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调养老金职员凭证本实验细则继承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归并为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打点。县(区)财务部分设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县(区)包办机构设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专户打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