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30作者:王新老师
通知还规定,原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已列入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丧葬补助金按原标准
通知指出,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
标准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另外,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上述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