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20作者:王华老师
年限 完善“视同缴费年限”
新政明确,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过渡 新养老金计算有5年过渡期
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五年过渡期(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