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12作者:三水老师
为了填补空白,新《细则》规定在职人员(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者)逝世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为: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并设下限以体现公平,最低不低于死亡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
有关部门理解和重视群众的诉求,根据义务权益对应以及退休前后待遇合理衔接的原则,参照退休后死亡抚恤金为死亡当月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且结合《社会保险法》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将缴费15年(180个月)作为全额领取条件,区别缴费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抚恤金额度。
据海南省人社厅社保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在职人员,其亲人可向相应的社保局申请领取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