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00作者:李一老师
“完善职工大病保险是为了解决生大病因病致贫的负担问题,将会在医保系统里‘一站式’结算,报销时不用再办另外的手续。”沈春平表示。
变化三:统账二的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一是医保统账二个人账户划入方法有变化,原来是分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据沈春平介绍,《暂行办法》调整为按绝对值划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120元/月,45周岁以上140元/月。
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60元/月,75周岁以上180元/月。
“二是扩大了使用范围。当年个人账户用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历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部分自费的医疗项目。主要考虑参保人员结算更方便,同时把医保基金适当用于预防性医疗支出。”沈春平说。
《暂行办法》扩大了部分自费项目的范围,也就是说,一些诊疗必需的、小额的自费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挂号费、复制片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性成像(波拉)照片费、洁齿费、煎药费等,以后参保人员就可以用历年个人账户里的余额来支付了。此外,还包括“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例如各类肺炎双球菌疫苗、流感疫苗等,也列入了历年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变化四:用人单位医保缴费办法
长期以来,市本级职工医保分为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和统账二。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将单统归并到统账一,同时取消了单统,职工医保设为统账一、统账二两种类型。
《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将统账一和统账二进行整合的概念,提出“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统账二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适时将统账一过渡到统账二”,并对2016年度用人单位医保缴费办法作了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原来是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与原来相同)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5%(原来是8%)和4%(原来是8%)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与原来相同)缴纳。
“按0.5%的比例‘一升一降’,既可加快统账一向统账二的过渡,又不致用人单位负担过大。”沈春平告诉记者,举例来说,A用人单位是参加统账一的,按照2016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117元(平均每月3676元),2016年单位一年内为每名在职职工的医保缴费增加220元;B单位是参加统账二的,2016年单位一年内为每名在职职工的医保缴费降低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