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30作者:王华老师
(三)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跨年龄段的,每年1月1日、7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
(四)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的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与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时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诊疗项目检查、治疗的费用及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付。
第二十一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
第二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每次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
| 住院医疗费 |-----------|---------|
| | 在 职 | 退 休 | 在职 | 退休 |
|--------------|-----|-----|----|----|
| 起付标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