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9作者:三水老师
七、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补缴当年规定的比例缴纳。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企业退职人员和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有个人帐户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作为计入个人帐户的基数。
九、参保人员退休、调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应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十、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域流动或从市外调入的参保人员,需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工作调动函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参保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转单及缴费信息记录,到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参保,但不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含士官)应自退役后及时参加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其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三、按威劳发〔2001〕17号、威劳发〔2002〕22号、威劳发〔2003〕27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案托管人员以及按威政办发〔2006〕77号文件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均按参保时的规定执行。
十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威海市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威民发〔2007〕141号)执行。
优抚对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分别执行相关规定。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威劳发〔2006〕74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