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1作者:李一老师
建床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外医疗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医疗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医疗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家庭病床建床并记录撤床小结。住院治疗结束后,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缴纳,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可与其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累加计算,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家庭病床费用结算由建床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即时结算,并提供相应明细材料。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
治疗方面有何特色?
责任医师每周上门巡诊不得少于2次
在家设立的病床,和医院相比,治疗又有什么保障措施?据了解,建床机构应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记录巡诊、检查、治疗等情况,建床结束应及时书写撤床小结。建床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由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并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人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管理,由责任医师对家庭病床患者医疗诊治全过程负责。责任医师对每位申请患者每周上门巡诊不得少于2次,每次上门巡诊应详细记录好患者的治疗情况并建立畅通的联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