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57作者:李天扬老师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 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有如下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