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