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14作者:李一老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省直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当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根据人员增减情况,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送省直分中心,按审核后的金额,一并汇缴到省直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